(2016)吉062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树国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910号被执行人:李树国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靖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树国没有履行生效的(2013)靖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靖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4立案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树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张大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靖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