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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徐达孔德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徐达,孔德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民初2273号原告王丽华,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徐达,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孔德香,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柳宝成,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徐达、孔德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华、被告徐达及被告孔德香委托代理人柳宝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徐达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188XXXXXXXX号手机卡一张,价值30000余元。2016年11月,在原告起诉被告徐达离婚期间,被告徐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188XXXXXXXX号手机卡转让给被告孔德香,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给原告造成生活上的不便。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具体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确认二被告转让188XXXXXXXX号手机卡行为无效;二、依法判决被告孔德香将188XXXXXXXX号手机卡返还给原告;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徐达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手机卡是朋友赠送给我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属于我个人财产,我有权处置,并且手机卡的名字是我的,我转卖手机卡属于正常交易。被告孔德香辩称,不同意返还手机卡,手机卡是正常购买,我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并且手机卡现在已经过户到孔德香名下。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及二被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户口簿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徐达系夫妻关系。被告徐达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孔德香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二、原告与被告徐达手机短信记录一份。证明:诉争手机卡一直由原告使用,且被告徐达在短信中承诺离婚后将手机卡返还给原告,并非是徐达所说手机卡是别人送给他的,与徐达陈述不符。被告徐达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手机卡一直由原告使用,但并没有承诺离婚后将手机卡给原告。被告孔德香对该证据无法确认,认为与其无关。证据三、原告本人微信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孔德香并不是善意第三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此卡。被告徐达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二被告并不相识,双方交易系陌生人之间的买卖行为。被告孔德香对该证据无法确认,认为与其无关。证据四、发票一份。证明:诉争手机卡曾登记在被告徐达名下。被告徐达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孔德香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孔德香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王丽华、被告徐达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被告孔德香爱人柳宝成与被告徐达手机短信记录一份(共4页)。证明:二被告关于手机卡的交易过程及交易金额。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徐达对该证据无异议。综合分析原、被告举证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四份证据合法有效,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孔德香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徐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徐达在电信营业厅办理了手机号为188XXXX****的开卡业务,并将该手机卡登记在自己名下。随后,一直由原告持有并使用该卡。2016年11月份,被告徐达与孔德香爱人柳宝成协商买卖诉争手机卡事宜,最终以15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柳宝成,并将该卡过户至被告孔德香名下。综合以上事实与证据,本院认为,公民个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手机卡系个人物品,被告徐达将其个人物品有偿转让他人,他人亦以市场价格购买,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徐达的上述行为系自由处分个人物品行为,其与被告孔德香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手机卡由被告孔德香持有并过户至其名下,原告的诉请返还手机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丽华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