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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立波与李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波,李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波,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委托代理人齐静,方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树峰,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方正县统战部工人,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杨立波与李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树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立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