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立波与李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波,李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波,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委托代理人齐静,方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树峰,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方正县统战部工人,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杨立波与李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树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立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