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苗耀成与梁血血、张毛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耀成,梁血血,张毛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苗耀成,男,汉族,1951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梁血血,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毛眼,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系梁血血妻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苗耀成申请执行梁血血、张毛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苗耀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终结(2016)内0625执1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