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5执2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怀青与冯书军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青,冯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怀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冯书军,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怀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执21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冯书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书军在(2016)豫0185执2955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旭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屈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