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松洋、严霞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松洋,严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346号申请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法定代表人:梁忠兰。被执行人:余松洋,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严霞霞,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执行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余松洋、严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偿还申请人垫付款23500元,负担公证费450元、执行申请费25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查明余松洋的财产有:与余中礼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住房一套,余松洋和余中礼各占50%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松洋所有的成都市成华区住房中50%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