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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锦庭与梁练款、吴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庭,梁练款,吴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390号原告:黄锦庭,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湛,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梁练款,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吴梅芳,女,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恩平市。原告黄锦庭与被告梁练款、吴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黄锦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锦庭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黄锦庭负担。审判员  梁炎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