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6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杜蕾萍与任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蕾萍,任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883号原告:杜蕾萍,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任喜,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蕾萍与被告任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蕾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杜蕾萍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审判员 濮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庆刚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