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广萍与黑龙江省农盛达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广萍,黑龙江省农盛达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财保41号申请人:徐广萍。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盛达肥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21308519730K。法定代表人:刘艳,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广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盛达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黑(****)***不动产权第*******号、黑(****)***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两处进行保全。申请人徐广萍用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私有字第**/**-*号的房屋,担保人薛丙武用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私有字第**/*-**号的房屋,担保人刘国利、陈淑华用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宝泉岭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担保人陈淑华用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私有字第********号的房屋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盛达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黑(****)***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一处,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盛达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黑(****)***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一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广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