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珉与袁峰、徐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珉,袁峰,徐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871号原告:王珉,男,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金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英,系原告王珉妻子,女,195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金阊区。被告:袁峰,男,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徐漪,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玉山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珉与被告袁峰、徐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珉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1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31元,由原告王珉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