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恢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周红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恢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住所地:什邡市蓥峰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张璇,行长。被执行人:周红,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字第117号裁决书,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红银行存款3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傅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