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艳华与曾南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华,曾南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735号原告杨艳华被告曾南昌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与他人合伙承建日东乡沿岗小学项目,雇佣被告曾南昌(又名曾恕坤)装模板。经过结算,被告多得到工程款11887元,不肯退还原告。后协商被告只要退还8000元,并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曾南昌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双方结算凭证,证明被告应得工程款为69733元,而其借支为79620元,有一笔款扣除质量问题罚金2000元,曾南昌应退回11887元;3、欠条原件一份,证明经协商,原告同意让步。由被告曾南昌支付原告8000元整,并出具8000元的欠条一张。以上证据均为书证,本院予以认定,并结合原告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原告杨艳华与他人合伙承建日东乡沿岗小学项目,雇佣被告曾南昌(又名曾恕坤)装模板。付款过程中,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上级承包人手中结款,多收取工程款11887元,不同意装将此款退还给原告。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只退还8000元,并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欠条一张。因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结算凭证分析,原告是依完成工程的面积数量与被告结算的,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关系。被告超出结算金额而收取的工程款,其占有该款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双方经过协商,被告同意对多收取的工程款退还原告,双方所达成的付款协议凭证不违反国家规定,本院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支付款项,属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南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艳华工程款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南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钟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