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世培、张吉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世培,张吉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世培,男,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发,男,生于1963年2月13日,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上诉人康世培与被上诉人张吉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世培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按规定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康世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