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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婷薇与汤丽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薇,汤丽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440号原告:李婷薇,女,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汤丽珏,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李婷薇与被告汤丽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婷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婷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