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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6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金华与阮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华,阮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胡金华,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阮奇峰,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胡金华与阮奇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阮奇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奇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奇峰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阮奇峰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利民路支行的存款25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