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正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正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675号原告:珠海市正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濂泉路83#、8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康杰,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彪,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039号装卸站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叶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正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正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正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8元,由原告珠海市正泰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伍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