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学记与庄严、庄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记,庄严,庄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134号原告张学记,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严,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庄文,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与丽都路交叉口100米路南。负责人陈培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学记诉被告庄严、庄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学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学记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滑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