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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公宁与翁久龄、向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公宁,翁久龄,向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093号原告:周公宁,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翁久龄,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向诗敏,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公宁与被告翁久龄、向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公宁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公宁负担。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