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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泉支行、莱芜市莱城区羊丘山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泉支行,莱芜市莱城区羊丘山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苹,李传杰,薛秀兰,周玉生,薛秀晨,周洋,徐青,周传忠,苏庆会,赵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泉支行,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负责人:王庆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文,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羊丘山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寨里镇周王许村。法定代表人:张苹,经理。被执行人:张苹,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传杰,男,汉族,1952年5月29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薛秀兰,女,汉族,1944年10月1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周玉生,男,汉族,1946年2月1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薛秀晨,男,汉族,1947年1月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被执行人:周洋,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徐青,女,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周传忠,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苏庆会,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赵翠英,女,汉族,1944年6月9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莱城商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