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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督3邱衍祥申请冯军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衍祥,冯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022民督3号申请人:邱衍祥,男,194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公安县。被申请人:冯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私营业主,住公安县。申请人邱衍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邱衍祥称,2014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冯军找到申请人,称因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并立有借据条一张,同时约定月息2%。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至今未予偿还本息,现要求被申请人冯军给付申请人邱衍祥借款52000元及至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利息32240元。本院经审理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冯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邱衍祥借款人民币52000元及至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利息32240元,共计84240元。申请费642元,由被申请人冯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