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俊杰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66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俊杰,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抓,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俊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林俊杰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禾富农贸城农商银行ATM机处,发现被害人林某取完钱后忘记拔卡,遂通过ATM机取走被害人林某的农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俊杰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建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林俊杰对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林俊杰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禾富农贸城农商银行ATM机处,发现被害人林某取完钱后忘记拔卡,遂通过ATM机取走被害人林某的农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林俊杰处扣押到上述赃款发还被害人林某,并获得被害人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林某陈述、手机短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22日晚约8时,其到农商银行ATM处取钱,取完钱就接着电话走了,之后到农贸市场搬货、送货,送完货才看见手机短信提示银行卡被取款5000元,才想起之前取款时忘记拔回卡了,遂报警;并辨认取款地点。2.银行帐目明细,证实款项出入情况。3.监控视频截图,证实取款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追赃情况。5.谅解书,证实谅解情况。6.公安机关相关材料,证实归案情况及破案经过、户籍情况等。7.被告人林俊杰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述在2017年1月22日晚8时许,其到农商银行ATM处准备存款,看见排在前面的男子离开时没有退出银行卡,因一时贪念,就用该卡分两次取款共计5000元;并辨认取款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俊杰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俊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追回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林俊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俊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雁平代理审判员 苏雄彪人民陪审员 黄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速 录 员 张建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