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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学通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学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终173号原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学通,男,1970年4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02年12月、2008年1月分别因注射毒品、盗窃被绵阳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1年9个月。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拘役4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学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川078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学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高学通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四千三百二十四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学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学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学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学通撤回上诉。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刑初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雨林审 判 员  吴莹迪代理审判员  向星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