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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2009陈春红与兴化市惠根铜制品加工厂、惠土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红,兴化市惠根铜制品加工厂,惠土根,陈春红,兴化市惠根铜制品加工厂,惠土根,陈春红,兴化市惠根铜制品加工厂,惠土根,陈春红,兴化市惠根铜制品加工厂,惠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013号原告:陈春红,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宇,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惠根铜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工业集中区。投资人:惠土根,职务不详。被告:惠土根,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原告陈春红诉被告兴化市惠根铜制品加工厂、惠土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春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春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夏誉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