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某、凌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凌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凌某,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侯某,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凌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