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爱玲与王振兴、张海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玲,王振兴,张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民初703号原告:杨爱玲,女。被告:王振兴,男。被告:张海侠,女。原告杨爱玲与被告王振兴、张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玲、王振兴、张海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爱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振兴、张海侠给付杨爱玲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以4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5日起至今以月利率1%支付利息。2.王振兴、张海侠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振兴于2014年4月22日以购买住房资金不足为由,向杨爱玲借款40,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王振兴、张海侠至今未能偿还借款,且多次索要未果,杨爱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振兴承认原告杨爱玲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张海侠辩称,我与被告王振兴已经离婚,他欠的钱我也不清楚,两人名下均有房产,可以用王振兴名下的房子偿还欠款,我的工资比较少,而且还需要养孩子,所以我不能还钱。经审理查明,王振兴与张海侠系夫妻关系。王振兴于2014年4月22日以购买住房资金不足为由,向杨爱玲借款40,000.00元。2015年1月5日前王振兴给付杨爱玲4,800.00元利息。2015年1月5日后,经多次索要,王振兴于2016年4月22日给杨爱玲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以40,000.00元为本金,以月利率1%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王振兴借款时,王振兴与张海侠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人应依据原告主张及时还款,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杨爱玲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振兴、张海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爱玲借款本金共计40,000.00元;以2016年4月22日借款的4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一并给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振兴、张海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