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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冀艳新诉郑州普迪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艳新,郑州普迪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冀艳新,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州普迪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苏永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普迪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普迪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原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