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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德军等与林显波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军,张恩辉,祝明东,王贺,赵阳,任佰生,王德臣,王岩,姚辉,李德林,胡志龙,马树忠,张仁强,王伟,张建,林显波,林显楼,赵伟,纪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军,身份证号码2302241963********,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张恩辉,男,1977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祝明东,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王贺,男,1985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赵阳,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任佰生,男,1958��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王德臣,男,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姚辉,男,1983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李德林,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胡志龙,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马树忠,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张仁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林显波,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林显楼,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赵伟,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纪德武,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王德军等与林显波、林显楼、赵伟、纪德武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德军等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行林显波、林显楼、赵伟、纪德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显波、林显楼、赵伟、纪德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德军等也未能提供林显波、林显楼、赵伟、纪德武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执1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常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