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省吉喆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繆明伟、彭英姿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吉喆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繆明伟,彭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变更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喆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繆明伟、彭英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喆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吗、繆明伟、彭英姿公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缪明伟虽有抵押房屋,但房屋有租赁情况,暂无法处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642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