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秋洪与王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洪,王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088号原告:李秋洪,男,1956那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被告:王明祥,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洪诉被告王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秋洪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秋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