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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秋洪与王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洪,王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088号原告:李秋洪,男,1956那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被告:王明祥,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洪诉被告王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秋洪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秋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