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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宜宾县柳嘉镇白牛村村民委员会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柳嘉镇白牛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779号之一原告:宜宾县柳嘉镇白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秀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镇南后街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涂吉胜。原告宜宾县柳嘉镇白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县柳嘉镇白牛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宜宾县柳嘉镇白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