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程仕勇与被执行人李小明、谭云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提取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仕勇,李小明,谭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程仕勇,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李小明,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谭云春,男,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程仕勇与被执行人李小明、谭云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仕勇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此案在审理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明、谭云春在��湘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李小明在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拆迁补偿款176594.2元到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二、提取被执行人谭云春在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拆迁补偿款119071.8元到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