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216号原告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五福天星龙大厦B楼1101、1110、111、1112室。法定代表人姜晓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舟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无锡市锡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二泉中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张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锡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莉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