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福忠与张孔书、陈显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忠,张孔书,陈显伟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587号原告:刘福忠,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孔书,男,43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陈显伟,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刘福忠与张孔书、陈显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现因无法找到被告陈显伟,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闻—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