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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福忠与张孔书、陈显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忠,张孔书,陈显伟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587号原告:刘福忠,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孔书,男,43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陈显伟,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刘福忠与张孔书、陈显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现因无法找到被告陈显伟,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闻—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