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倩与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世政路6号星岛花都4号312室。法定代表人:李中岸,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计生站西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孝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倩,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上诉人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缴纳上诉受理费4618元,已缴纳2760元,尚欠1858元。两上诉人经催缴仍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星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