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勇、冯福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冯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冯福坤。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冯福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冯福坤支付执行款244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并于2017年5月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助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