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行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洪娟与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娟,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娟。委托代理人蔡云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沈阳。委托代理人唐晨。上诉人洪娟诉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吕 红代理审判员 李星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施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