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晓洪与廖斌、刘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洪,廖斌,刘卫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660号原告王晓洪,男,汉族,家住吉水县。被告廖斌,男,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刘卫峰,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洪诉被告廖斌、刘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王晓洪负担。审判员 康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