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玉秀与刘文、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秀,刘文,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41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秀。被执行人刘文。被执行人郁杰。杨玉秀与刘文、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6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文、郁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杨玉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1900元,执行费125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郁杰的银行存款10244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