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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漆传星与童心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传星,童心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漆传星,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水口乡。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童心权,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猴场乡。公民身份证号:XXX本院在执行漆传星申请执行童心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漆传星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1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