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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潘林姿、汪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林姿,汪德金,婺源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潘林姿,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汪德金,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婺源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婺源县紫阳镇锦屏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林姿与被执行人汪德金、婺源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己作抵押的房产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