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玉海与廉江市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海,廉江市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家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941号原告:邓玉海,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廉江市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东梅。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塘山南路8号。被告:曹家发,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海诉被告廉江市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原告邓玉海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原告邓玉海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邓玉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玉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伍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