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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吴土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土珍,吴坚新,吴相康,吴群燕,吴卫国,泮芳芳,常熟市华冠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海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法定代表人:吴培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主要负责人:夏京利,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吴土珍,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审被告:吴坚新,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审被告:吴相康,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审被告:吴群燕,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审被告:吴卫国,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审被告:泮芳芳,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审被告:常熟市华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18号(商务中心)4楼4108。法定代表人:吴卫国。原审被告:常熟市海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13楼1306-1310室。法定代表人:吴培松。上诉人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原审被告吴土珍、吴坚新、梅柏青、毛俪燕、吴相康、吴群燕、吴卫国、泮芳芳、常熟市德信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冠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海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严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