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2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罗顺海绵店与赵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罗顺海绵店,赵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173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罗顺海绵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环镇南路***号龙威家具材料城**座首层16仓。经营者:颜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惠榆,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湘,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二宅基路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9********。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罗顺海绵店诉被告赵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罗顺海绵店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罗顺海绵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罗顺海绵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4.4元,财产保全费837.76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永罗顺海绵店负担。审 判 长 谭文斌人民陪审员 董 虹人民陪审员 熊剑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