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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赵宝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20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可园里后友谊路房管站楼房。法定代表人:郑志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赵宝军,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白全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代)  刘信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