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福建瓯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曹飞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瓯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曹飞雄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382号原告:福建瓯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宏发江景1#楼5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757377942T。法定代表人:施宏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勇,福建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邵红,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飞雄,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瓯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飞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瓯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瓯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16元,减半收取6808元,由原告福建瓯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丽娟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