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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罗永广与罗明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广,罗明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674号原告:罗永广,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强,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亚,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良,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罗永广与被告罗明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罗永广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之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永广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