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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枢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枢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民特12号申请人黄枢林,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黄枢林要求宣告张晓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枢林诉称,其子张晓波从1997年6月1日下午5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请求宣告张晓波死亡。经审理查明,张晓波,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系申请人黄枢林之子,张晓波于1997年6月1日下午5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黄枢林经多方查找仍杳无音讯。2016年4月11日和12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西林街道办事处月亮社区居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西林街道办事处、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城南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实:张晓波自1997年6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张晓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晓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晓波下落不明的事实,既有其母黄枢林的申请,又有社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的“证明”,申请人黄枢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晓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