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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连茂诉被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恩德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茂,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恩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4138号原告:李连茂,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国,系盖州市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华阳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库,系经理。被告:李恩德,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业主。原告李连茂诉被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恩德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被告给三友建材门市部施工期间,我给供应了卫生间瓷砖、水暖、蹲便。2014年1月22日,被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我出具了明细,确认欠款金额117,439.50元,并加盖了公章。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盖州市暖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117,439.50元,并从2010年4月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李恩德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多次查找仍无法找到被告,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故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连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