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彩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221号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原建委四楼。法定代表人:孟庆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男,系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彩燕,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彩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新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