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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霞与屈福田、袁凤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屈福田,袁凤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屈福田,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袁凤桃,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系屈福田妻子。委托代理人:屈福田,男,系袁凤桃丈夫。本院在执行王霞与屈福田、袁凤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分期付款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晨乐 来源:百度搜索“”